闽师研〔2010〕18号
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设立硕士专业学位
研究生教学实践基地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学院:
现将《福建师范大学关于设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实践基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福建师范大学设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教学实践基地暂行规定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研〔2009〕1号)和国务院学位办《关于转发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的通知》(学位办〔2009〕23号)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保证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加强教育实践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建设,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设立教学实践基地的指导原则:
基地的设立,要坚持科学性、实践性和效益性三统一的原则,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与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相结合,确保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环节的培养质量。
二、教学实践基地的建立和名称:
(一)申请为我校教学实践基地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是学校本科教学实践基地的单位或有能力承担我校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实践环节任务的单位,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配套软硬件设施;
2.符合就近就地、相对稳定和节约经费开支的办学原则;
3. 可以本着双方互利互惠、义务分担的原则建设实践教学基地。
(二)设立教学实践基地的规模与要求:
1.每个硕士专业学位包含若干领域,每个领域可以学院为单位设立一个教学实践基地。
2.每个领域研究生在校规模达50人以上的学院,可设立2个教学实践基地。
(三)设立教学实践基地的基本程序:
1.经有关学院推荐,有条件、有能力承担教育实践培养环节任务的单位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具体见附件),经学校审核批准后,由学校予以授牌;牌匾由学校统一制作(规格为长70cm,宽50cm)。
2.有关学院应与实践教育单位签订协议书(一式3份),明确双方应履行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及其他合作内容,同时将协议书报校研究生处备案。教学实践基地合作期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为3—5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继续生效。
(四)教学实践基地的类型:
1.校外教学实践基地。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集团、公司等。
2.校内教学实践基地。包括附属中、小学或幼儿园等。
(五)教学实践基地命名办法:“福建师范大学XX硕士专业学位教学实践基地”。
三、教学实践基地的主要任务:
(一)接受并安排我校相关学位类别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进行实践教学;
(二)提供相应的软硬件设施,确保我校研究生实践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
(三)实践教学活动期间,应有专人协调研究生教学实践活动,且尽可能提供后勤服务;
(四)成立教学实践基地管理小组,制订学校基地管理办法,定期召开基地工作会议,加强监督检查,并与及时我校沟通,解决基地存在问题。
四、教学实践基地的检查与评估:
各有关学院负责基地的建设、教育实践内容安排及日常管理工作,并报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处将会同有关学院不定期到基地检查、评估研究生教学实践情况。对管理到位、成效突出的基地给予表彰,对不合格的基地,要求限期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教学实践基地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取消其教学实践基地资格:
(一)教学实践基地单位没有条件和能力继续承担实践教育基地任务。
(二)教学实践基地单位不履行协议书规定的相关义务。
(三)教学实践基地单位提出申请,不再成为我校教学实践基地。
五、为保障教育实践环节培养质量,加强与教学实践基地的联系,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从基地单位聘请数名兼职教授、副教授及研究生指导教师。
六、本规定由校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实践基地设立
申请表
主题词:研究生教育 专业学位 实践基地 暂行规定 通知
附件:
福建师范大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实践基地设立申请表
单位全称 | |
申请何学位类别教学实践基地 | |
适用专业领域 | |
是否为我校本科教学实践基地 | |
基地通讯地址及邮编 | |
基地负责人姓名、职务、职称 | | 基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申请单位简介(现有条件、现状分析、可承担参加教育实践的人数): 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学院推荐意见: 负责人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学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